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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吃人(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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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30 05: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面我们论述了人类由于资源缺乏而大吃同类,但正如1975 年,海米施•汉密尔顿出版社(Hamish Hamilton)出版的瑞•塔那希尔(Reay Tannahill)的《人肉和血》( Flesh and Blood )。在此书中塔那希尔讲述了许多国家食人肉的情景。她指出:“澳大利亚的土著——因为许多原因吃人肉。”那样,吃人肉的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饿急了眼。还有许多更深层次的原因,它们光怪陆离,多种多样。有的骇人听闻,有的让人怆然泣下。
食人原因2:出于医学或强身健体的目的,但迷信是杀人犯。
大家应该记得鲁迅的《药》吃人血馒头的描写。华老栓为了治好儿子小栓的肺结核化重金去买人血馒头。当然这是不治病的,但由此可以看出人对在追求健康时的畸形心理。
为了能使自己身体健康,人几乎可以干任何事。例如练气功、甩手疗法、吃球藻、打鸡血,这些还是可以理解。但当如果有人告诉你吃人可以强身健体的话,你会有什么反映。
南宋宁宗嘉定年间,林千之任广西钦州知州,得了一种小病,有个医士告诉他,吃童男童女的肉可以强筋健骨。于是,林千之派人在本州岛境内捕少年男女,制成肉干,叫做“地鸡”、“地鸭”。嘉定十年(1218),此事被当地土司告发,林千之被朝廷免官,但未判死罪,仅流放到海南。由于南宋政治o(︶︿︶)o 唉,这样的吃人的昏官竟然没有得到惩罚。
妄图以吃人肉治病的行为则是除凶残之外更表现出动物式的愚昧。用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人肉或人的某些器官同其它动物相比,其组织成分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体内含约有机物质,在别的动物身上也可以找到。而且,某些动物如鹿、虎、獭、麝、鳖及一些虫类身体内所含的微生素、微量元素或可作药用的有机物质都优于人体。因此,即使人的肌体具有某种营养价值和医疗价值,它也完全可以用其它动物的肌体来代替。
古代的方士、巫师、左道之流鼓吹吃人治病,目的在于显示其法术的神秘,制造震人心魄的恐怖气氛,以此使人畏服而信从。他们的做法实际上带有迷信的性质,和祈禳、驱鬼等邪术一样,对人有害无益。他们利用当时人们的愚昧无知,施展骗人的手段,达到获取钱财等目的。
历代真正具有科学意识的名士或名医多不相信吃人能治病这一类的鬼话,而相信左道邪术的多是贪残、愚蠢的昏官庸将或土豪地痞之流,他们有足够的钱财可以饱方士的私欲,有足够的权势掠取被吃的人,否则,方士们也不会向他们献上这吃人治病的恶谋。
但真正的医学家并不是完全否定人身体某些部位的药用价值——虽然听起来那么让人作呕。
从东汉起,中国就有用人类的肌肤、脏器治病之事。唐代以来,在医疗实践中运用人肉之举大盛。唐代的陈藏器在《本草拾遗》中首次谈及人肉可以治疗某些疾病,北宋初的钱易在《南部新书》中又发挥了陈藏器的说法。
在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就有记载。而且特别认为吃人肉或人的某个器官可以增强性功能,并且明确举出了人体器官可入药者达35种,对治疗某些疾病有特殊功效,包括人发、人骨、人肉、人胆及人血等。他还提到人肉对治疗肺结核颇有功效。
所以为了给亲人治病而甘心被食的人在中国历史上是不乏其人的。这一点我们将在“食人原因3:礼教杀人”中加以讨论。
《西游记》写唐僧师徒路过比丘国,那国王被妖精迷惑,得了不治之症,妖精让他用一千一百一十一个小儿的心肝煎汤服药,服后可以长生不老。国王听信他的话,就如数抓到民间小儿,关在笼子,以至于人们把这比丘国的京城叫做“小儿城”。
清初张大复的传奇《海潮音》,写妙庄王求长生之道,修罗剎告诉他,要用三岁以上五岁以下男婴三百六十,每天服用一人的脑髓。妙庄王于是下令征集童男童女,让厨师把小儿放在蒸笼里蒸熟,取脑髓给他食用。厨师对妙庄王的这种暴行也感到愤愤不平,说:“奉旨宫中煮药材,笼中收养小婴孩,君王只要长生命,哪管人民骨肉开?”小说和戏曲的描写取材于神话传说和宗教故事,其实这正是现实中的残酷行为的反映。
这类人的突出的代表是隋代的麻叔谋。据《开河记》记载,公元609年,主持开凿运河工程的开河都护麻叔谋在宁陵(今河南境内)患风逆病,全身关节疼痛,起坐即头晕作呕,诸医诊治无效。隋炀帝命令巢元方前往诊治。巢元方诊后认为是风入腠理,病在胸臆。须用肥嫩的羊,蒸熟掺药食下,就可治愈。麻叔谋依方配药,蒸而食之,药未尽病就治愈了。巢元方又叮嘱他用杏酪五味并佐以羊肉,名为“含酥脔”,一天吃几枚,可使疾病不复发。
乡村百姓前来献羊羔约有数千人,麻叔谋收下羊羔,给了他们优厚的报酬。
宁陵县下马村有个叫陶榔儿的,富有钱财但为人凶暴,他家的祖坟靠近河道,害怕挖河时被发掘,就偷了别人家一个三四岁的男孩,杀死后砍掉头和脚,蒸熟装入食盒献给麻叔谋。麻叔谋吃着这肉,香美异常,和羊羔肉味道不同,十分满意,就下令让河道在经过陶家坟地时绕了个弯。
陶榔儿兄弟感谢麻叔谋的恩德,继续偷盗小儿蒸熟献给麻叔谋来讨赏。其它百姓得知陶氏兄弟的行为,也效法他们,偷盗乡间小儿换取赏赐。
当时,附近村庄接连丢失小儿达数百名,到处可以听见失去孩子的母亲的哭声。于是,当地凡是有小孩的人家,都特制一个大木柜,用铁皮裹缝,夜里就把小孩藏在柜中,用大锁锁牢,而且全家人点着蜡烛值班看守。到天亮打开柜子,若小孩还在,全家老幼都一齐庆贺。即使如此,丢失小儿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后来麻叔谋恶贯满盈,隋炀帝以“食人之子、受人之金、遣贼盗宝、擅易河道”等罪名惩治他,派大将来护儿把他逮捕处死,陶榔儿兄弟也同时正法。麻叔谋吃人的事不少书籍都有记载,明末阮大铖的传奇《牟尼合》中也写了这样的情节。
其实,医生给麻叔开的药方并不是人肉,麻叔谋因宵小谄佞之的蒙蔽而改食人肉,一吃上口就不可收敛,因而以吃人的恶迹名留史册。古代那些直接采用方士们吃人肉治病的药方的人也不少,他们的行为比麻叔谋还要恶劣。
有的人相信人的胎儿具有大补的作用,就烹食胎儿以图健体强身。
明代有个名叫王冠的富人,热衷于房中术。他有婢妾十余人,恣意纵欲,婢妾怀孕快要分娩时,王冠就让她服药打胎。胎儿产出,王冠就把胎儿放在石臼中捣成肉酱,配制成药丸。他还购买别人家的幼儿烹熟食肉。后来事情败露,王冠被治罪,凌迟处死。
明代万历时,朝廷派到福建的抽税太监高寀本是被阉割的人,有人告诉他生取童男童女脑髓和药一起服用,可以使阴茎重新长出来,恢复性功能,于是,高寀就攫取民间小儿,吸食脑浆,致使税监府院的水池中,白骨累累。
清初顺治年间,安邑知县鹿尽心得了痿痹之疾(半身不遂),有个方士自称是刘海蟾转世,会扶乩之术,对他说吃小儿的脑子可以治好病。鹿尽心相信他的话,用高价购买小儿,猛击其头部致死,取出脑浆炖熟服用。这样,他吃了许多小儿,病情未好转,又请方士扶乩求仙,方士又教他吃生脑浆。于是鹿尽心就把捕获的小儿敲开头骨,生吸脑汁。但是,鹿尽心的病到底没有好,不久他就死了。这个例子说明,吸人脑髓对治疗疾病不可能产生有益的效果。
新几内亚高地富雷族反倒由于食用死者的脑髓患上雅克氏症,险些全族覆没。
清末时,还有人练什么金刚禅,这比练欢喜禅可吓人,是要吃人的胎儿的。
据说,当时扬州东乡十里处有水田,某天夜间,在田野里草棚中护青的农民看见远处河边的土地庙前有火光,或大或小,忽明忽暗。他们感到可疑,就约集几个年轻力壮的年轻人,各执棍棒前去察看。
走到跟前,看见一个和尚坐在地上,旁边用石块支着一口铁锅,正在加柴烧煮。
农民问他干什么,和尚说:“我到南海拜佛归来,路过此地,肚子饿了,煮点饭吃。”农民正要离去,其中一人笑着说:“和尚不是吃斋吗,我怎么闲着这锅里怎有肉香?”一边说着,一边开玩笑地揭开锅盖,看见里面煮的是两个胎儿。众人大惊,都用棍棒打那和尚。和倚受伤倒在地上,叹口气说:“我的气数到头了。我是练金刚禅的,必须吃够三十六个男
胎,才能成大道,我刚吃了七个,就碰上你们了。这都怪我福薄,命该如此。你们快把我打死吧,不必多说什么了。”
农民们非常愤怒,七手八脚把和尚击毙,把他的尸体扔到河里。这个和尚练的所谓金刚禅,肯定属于左道邪术一类,只能背着人暗地里进行。他的悲惨下场说明了这样的事实,吃人的行为不论以什么理由出现,都不能被一般民众所理解,民众对这种残忍做法随时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情绪。
食人原因3:礼教杀人。
在儒家的经典里,礼被解释成为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必然体现。
作为儒学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礼在封建社会里几乎是无处无时不在的。国与国之间有外交的礼仪,人与人之间有社交的礼仪;礼仪的治革,形成了风俗习惯,礼仪的强化,转成了国家的法律。礼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宋儒将传统儒学向“内圣”方面转化,使儒学进一步理性化,系统也更加完备,礼也进一步向人的“心”的深度挺进,原本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礼,也从人欲、天理那里找到了依据,礼跟“义”的内含联系更紧,礼的系统也随之空前严密起来,进而成为扼杀人性、个性,维护封建统治的有力工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等封建礼法的教条,将礼对个体的约束,从“该做什么”,“怎么做”,一变而为“不该做什么”,“不应该怎么做”,强制实施的色彩相当浓厚。
礼的影响也有积极和消极的不同。
积极的方面,礼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规定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它规定每个社会成员在获得一份生活资料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将责任和义务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奠定基础。
从消极方面讲,礼又将每个社会成员规定在一个狭小的生存空间里,迫使他们形成固定的责任、义务的思维模式,从而极大地限制、摧残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创新欲望。“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是无权时在礼教的幌子下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托辞,“越级言事”则是封建统治者打压下级的最好借口。这种以礼为由头的所形成社会成员的惰性,或因小失大,或顾此失彼,或只见部分不见整体,本位主义、地方主义等等,都是“礼”被异化的表现。
同时,礼作为社会化的行为规范,还对个体产生压抑作用,人的自由和人格的尊严,都必须在礼的容度范围之内,否则就会被视为犯上作乱,违背礼教。
而礼教中的“孝”更是被提高到类似宗教的地位。
到了汉朝时期,中国不仅仅有了《孝经》,上至皇家贵族,下至普通老百姓,每到重大节日之时,特别是在过年(即“元旦节”)时候,每个家庭就要给自己的祖先磕头祭祀,还要给在世的长辈磕头祝寿献椒酒。
国家也要在一定的时候在公开场合中隆重祭祀天地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始祖炎黄二帝,要不,我们中国人怎么会认同自己都是炎黄子孙呢。这就是说,中国历史上的孝道之教,才是我们中国人的真正宗教,炎黄和天地自然,才是所有中国人共同崇拜和信仰的老祖宗,也正是因为中国人有这样的事实上的宗教文化传统,中华民族才有巨大内在凝聚力可言,中国人才叫做中国人!
中国传统的“孝”的观念是:一个人的身体、头发、皮肤,都是爸爸妈妈传给他的,他不能也不敢毁了它们。
这种行为的最有名代表人是曾参(曾子)。曾子临死以前,还战战兢兢地把自己全身检查了一番,发现没短少什么、没毁坏什么,才觉得对得起自己的爸爸妈妈,才放心的死去。
还有一个例子是三国时候的夏侯惇,传说他在作战时候,左眼被一支箭射中了,他赶快一拔,眼珠子都被拔了出来。他当时大叫说:“父精母血,不可弃也。”遂纳于口内啖之。
随着古代中国人思想的僵化,儒家学说的日益走向极端,于是一种被扭曲、异化的畸形的“孝”——以肉饲亲就走上了历史舞台。
中国历史上所必须继承的孝道传统由于某些人的愚孝,蜕变成“吃人”的礼教。侯宝林大师在《一贯道》中讽刺的子女用自己的肉熬汤给父母治病的现象,即“割股救亲”反被有些人认为是中国人的传统风俗。
所谓“割股救亲”,就是认为在一个人生病的时候,若想病好,非得吃病人自己亲人的肉不可。
这种认为人肉可以治病的迷信,大约唐朝开始的。唐朝有一个叫陈藏器的,写了一本医书叫《本草拾遗》,里头指出人肉可以治病。
人肉或是人器官的药效,历代中医名士均有记载。这写记载大约只是对民间方术的汇集,也许并不是真的验方。
此后慢慢由于“孝”的走向变态,广大傻懵懵的小百姓也就“孝”的支持下作出许多在今天看来是陋俗的事。
在爸爸妈妈公公婆婆生病的时候,就会有孝子孝媳们出来,用刀“割股”(割大腿上的肉),妄想用自己身上的肉,可以对亲人的病有一点儿帮助。他们的用心是好的,可是却是蠢的。
尽孝食人作为最主要的食人现象,有一个非常特殊之处——被食之人都是自愿的。最常见的事例就是用自己身体的某部分做药为亲人治病。
此渊源流长的中医理论影响下,“孝”字当头的中华儿女们则心其甘情愿地为家长们献出自己的身体以至生命。
历史上关于割股治病的故事,举不胜举。
女性甘心为亲人所食的远多于男性,这大约是女性在封建社会受压迫的体现,而所有尽孝食人中割股疗疾是最普遍的形式。当时,这种血淋淋的尽孝行为长期以来受到官方与民间的鼓励。全国各地城镇乡村为此建立了许多纪念碑、庙宇、牌坊。
《淮安府志》记载,东汉时,浙江山阳县(今绍兴县)女子李妙宁为了让病中的公公吃到富有蛋白质的食物,从自己左大腿上割下三块肉,烧成汤给他吃。这一孝举后不久,她的公公就恢复了健康。到南北朝国家分裂动荡时这类孝行则很少见。
这种愚昧的行径还极受主流文人的称道。
《新唐书》载:
寿州安丰李兴亦有至行,柳宗元为作《孝门铭》,曰:“寿州刺史臣承思言:‘九月丁亥,安丰令上所部编户氓兴,父被恶疾,岁月就亟,兴自刃股肉,假托馈献,父老病已不能啖,宿而死。兴号呼抚臆,口鼻垂血,捧土就坟,沾渍涕洟。坟左作小庐,蒙以苫茨,伏匿其中,扶服顿踊,昼夜哭诉。孝诚幽达,神为见异,庐上产紫芝、白芝,庐中醴泉涌。此皆陛下孝治神化,阴中其心,而克致斯事。谨按兴匹庶贱陋,循习浅下,性非文字所导,生与耨耒为业,而能钟彼醇孝,超出古烈,天意神道,犹锡瑞物以表殊异。伏惟陛下有唐尧如神之德,宜加旌褒,合于上下。请表其里闾,刻石明白,宣延风美,观示后祀,永无极。臣昧死请。’制曰可。铭曰:‘懿厥孝思,兹惟淑灵。禀承粹和,笃守天经。泣侍羸疾,默祷隐冥。引刃自向,残肌败形。羞膳奉进,忧劳孝诚。惟时高高,曾不视听。创巨痛仍,号于穹旻。捧土濡涕,顿首成坟。搯膺腐眦,寒暑在庐。草木悴死,鸟兽踟蹰。殊类异族,亦相其哀。肇有二位,孝道爰兴。克脩厥猷,载籍是登。在帝有虞,以孝烝烝。仲尼述经,以教于曾。惟昔鲁侯,见命夷宫。亦有考叔,寤庄称纯。显显李氏,实与之伦。哀嗟道路,涕慕里邻。神锡秘祉,三秀灵泉。帝命荐加,亦表其门。统一上下,交赞天人。建此碑号,亿龄扬芬。’”
宋朝理学大盛之时,此类孝举日渐增多,而且在女儿、儿媳和妻子中日益流行。
宋朝就有朱云孙的太太刘氏,他的婆婆第一次生病的时候,由她的丈夫割股;第二次生病的时候,就由她自己割股了。在《宋史》里头,她是“孝妇”。史载“朱云孙妻刘氏,姑病,云孙刲股肉作糜以进而愈。姑复病,刘亦刲股以进,又愈。尚书谢谔为赋《孝妇诗》。”
接着在元朝,也有这一类的例子。
郎氏,湖州安吉人,宋进士朱甲妻也。……朱殁。家居,养姑甚谨。姑尝病,郎祷天,刲股肉进啖而愈。后姑丧,以哀闻。大德十一年,旌美之。
又有东平郑氏、大宁杜氏、安西杨氏,并少寡守志,割体肉疗姑病。”
秦氏二女,河南宜阳人,逸其名。父尝有危疾,医云不可攻。姊闭户默祷,凿己脑和药进饮,遂愈。父后复病欲绝,妹刲股肉置粥中,父小啜即苏。
许氏女,安丰人。父疾,割股啖之乃痊。
武用妻苏氏,真定人,徙家京师。用疾,苏氏刲股为粥以进,疾即愈。
元朝还有割肋肉来为亲人治病的例子。割肋肉的人名叫胡伴侣,为了治爸爸的病,才这样做的。这种行为,还特别得到政府的奖励。当时政府的奖励,除了荣誉奖以外,还给绢五匹,羊两头,田一顷。
明清之际“割股救亲”更达到一个高峰。
再看明朝,此风日炽。
程氏,扬州胡尚絅妻。尚絅婴危疾,妇刲腕肉啖之,不能咽而卒。
杨泰奴,仁和杨得安女。许嫁未行。天顺四年,母疫病不愈。泰奴三割胸肉食母,不效。一日薄幕,剖胸取肝一片,昏仆良久。及苏,以衣裹创,手和粥以进,母遂愈。母宿有膝挛疾,亦愈。后有张氏,仪真周祥妻。姑病,医百方不效。一方士至其门曰:“人肝可疗。”张割左胁下,得膜如絮,以手探之没腕,取肝二寸许,无少痛,作羹以进姑,病遂瘳。
李孝妇,临武人,名中姑,适江西桂廷凤。姑邓患痰疾,将不起,妇涕泣忧悼。闻有言乳肉可疗者,心识之。一日,煮药,巘香祷灶神,自割一乳,昏仆于地,气已绝。廷凤呼药不至,出视,见血流满地,大惊呼救,倾骇城市,邑长佐皆诣其庐,命亟治。俄有僧踵门曰:“以室中蕲艾傅之,即愈。”如其言,果苏,比求僧不复见矣。乃取乳和药奉姑,姑竟获全。
又洪氏,怀宁章崇雅妻。崇雅早卒,洪守志十年。姑许,疾不能起,洪剜乳肉为羹而饮之,获愈,余肉投池中,不令人知。数日后,群鸭自水中衔出,鸣噪回翔,小童获以告姑。姑起视之,乳血犹淋漓也。
倪氏,兴化陆鰲妻。性纯孝,舅早世,悯姑老,朝夕侍寝处,与夫睽异者十五年。姑鼻患疽垂毙,躬为吮治,不愈,乃夜焚香告天,割左臂肉以进,姑啖之愈。远近称孝妇。
刘氏,张能信妻,太仆卿宪宠女,工部尚书九德妇也。性至孝,姑病十年,侍汤药不离侧。及病剧,举刀刲臂,侍婢惊持之。舅闻,嘱医言病不宜近腥腻,力止之。逾日,竟刲肉煮糜以进,则乃姑已不能食,乃大悔恨曰:“医绐我,使姑未鉴我心。”复刲肉寸许,恸哭奠箦前,将阖棺,取所奠置棺中曰:“妇不获复事我姑,以此肉伴姑侧,犹身事姑也。”乡人莫不称其孝。
清代湖北郧县陈文世的妻子刘氏,因婆婆年老体病,割臂肉和药给婆婆服用,使其病略有好转。不久婆婆病情加重,十天不吃饭,生命垂危。刘氏夜间屏去旁人,手持小刀,在胸前割开一个二寸长的口子,取出肝来割下一半。然后束紧伤口,把割下的肝与鸡肉一起做成汤给婆婆吃。婆婆觉得汤很香,竟一饮而尽,后来病也好了。刘氏不久伤也好了。
割股的行为,虽然动机是“孝”,但是跟中国传统的“孝”的观念比起来,却是冲突的。
既然传统的“孝”的标准是不敢毁伤身体,“割股”的行为,当然是和这标准冲突的。
所以这种行为,一方面可说是“孝”,一方面又可说是“不孝”。于是政府的处境便感到很困难。公元1270年,元朝政府想出了一条法律,决定“今后遇有割股之人,虽不在禁限,亦不须旌赏”。这意思很明白,政府是决定既不阻止,也不奖励了。
虽然蒙古人统治中国的元朝政府曾多欠试图阻止这一“荣誉”行为,但据1325年出版的《事林广志》所记,这类行为在汉人中,特别是青年已婚妇女中仍有增无减。政府本身也继续表彰那些为亲人割股疗疾之人,奖赏品包括丝绸(“五匹”)、羊(“两头”)、土地(“一顷”)等等。
到了明朝、清朝,也沿着元朝,订了很多类似的法律,但是实行得并不彻底。政府有时候,还是要对这些愚蠢的孝子孝妇们“加思准其族表”。
中国古代这种为了尽孝道而自愿被食的普遍现象,古往今来世界各地都是绝无仅有的!这种扭曲的自我牺牲随着传统礼教的日益畸变和强化愈演愈烈。
从孔子的“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 ”(《论语•学而》),孟子的“五伦十教”,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到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原本包涵着自然人性的孝的观念完全变成了一种人为强化了的社会属性。世俗观念中的儒家的拘泥,并不一定是孔子和他门徒的真性格。多方面那些呆板的型式,还是后人之所造作,
这种异化了的孝道已远远超出了现代人理解的赡养和尊敬的义务范围,发展为一种绝对顺从,不惜一切的愚孝。在强大的孝道伦理文化包围中,中国人的心态已经扭曲变形,在“仁”、“孝”的外衣下,演绎着残忍而愚蠢的食人悲剧。
中国文化系统内,孝还被视为一切道德规范的核心和母体,忠君、敬长、尊上等等,都是孝的延伸。而中国的传统女性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所作的牺牲则更为惨烈。

“忠义”食人
关羽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特殊的人物。他由生前一位将领、侯爵,死后逐步晋封为公、王、帝君、大帝,直到登峰造极作为“武庙”主神与孔子“文庙”并祀。
北宋徽宗(1101—1125)崇宁元年(1102年)始追封关羽为忠惠公,大观二年(1108年)又进封为武安王。宣和五年(1123年),再加“义勇”二字,称义勇武安王。南宋建炎三年(1129年),改封为壮缪义勇武安王。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年),更封为英济王。元代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加封显灵武安济王。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对关羽的晋封由王提高到帝,称“协天护国忠义大帝”。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又改封为“三界伏魔大帝神威远镇天尊关圣帝君。”到光绪五年(1879年),清政府对关羽的封号已加至22个字,合称:“忠义神武灵祐神勇威显保民精诚绥靖翊赞宣德关圣大帝”。
关羽被尊崇得如此之重,是因为他忠义至醇、神勇超人、武艺绝伦、光明磊落。而这“忠义至醇”四字更是个中关键。中国的人民群众最需要忠义,最欢迎忠义。所以关羽成为了神。
忠义自古就有,忠义对于所有的人要求是一样的。忠就是“尽己之谓也”,全心全意、尽心竭力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他人办事。义就是“行之所宜”,即按照“应当”、“应然”去办事。可以说,前者是指内心,后者是指外在行为;也可以说,前者是处理上下级、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规范,后者是处理同一等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经一纬,构成了一个普通人处理外在于家庭、家族的社会道德关系的完整体系。
以忠义为主要道德规范和伦理精神的道德,至少有两点与一般的道德不同:第一,它虽然并不反对孝,却又不再局限于孝,这表明,由于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大,人们的眼界开始从狭隘的家庭伦理、家族道德中解脱出来,更多的关心自己生活的集体和社会;第二,这时的忠义,已经不再具有血缘和身份性的含义,而是包含着一种平等精神(当然仍有等级的差别)。即以忠而言,它已不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
既然“孝”可以走向极端,“忠义”走向不近人情也是在所难免的。
当对一种伦理道德的崇拜走向宗教化的时候,也就是它走向变态与畸形的时候。
在封建的古代中国,人们能走上政治的舞台极其困难,所以一旦受到“知遇”便不惜杀身以报。而且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下,处在社会上层中的人,对下层人的青眼有加,往往会令下层人的在心灵上受到极大的刺激,心理上获得极大的满足。认为自己被人知遇,于是随时准备为给自己知遇之恩的人去死。
食君之禄,受人之恩,不可不报。正所谓“士为知己者死,女为悦己者容。”所以中国的历史上有了专渚、豫让、聂政、荆轲这些光辉灿烂的不朽形象。
公子光屈尊交专渚,于是专渚鱼腹藏剑以刺王僚;豫让得智伯尊宠,不惜吞炭漆身,谋刺赵襄子;聂政本市井屠夫,严仲子枉车骑而交,遂手刃侠累于府;荆轲为燕丹之所厚,提一匕首入不测之强秦,易水一呼,长虹贯日,天地为之变色。
正如《水浒传》中阮小五和阮小七所说:“这腔热血,只要卖与识货的!”
为了尽忠,人可以杀身为主,舍生成仁。那么为了尽忠,人们食子、杀妻、大嚼友人之肉,便成为血淋淋的事实。
父子之仁,夫妻之情,朋友之义,在一个“忠”字之下变得一文不值!因为家国同构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家长和家庭成员的关系扩大为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家庭伦理的孝也就扩展为政治伦理的忠,家长专制演化为君主专制集权。这就形成传统社会政治的伦理化,伦理的政治化。
战国时期,魏国的乐羊率军攻打中山国,但他的儿子在中山做人质。中山国君将乐羊之子活活煮死,做成羹送给乐羊。乐羊明知羹是什么做成的,还是强喝了下去。他的行为受到魏国人的广泛赞扬。
东汉末年刘备有一次被吕布军队打得大败,想逃往许都依附曹操。有一天他和部属在猎房刘安家借宿。对刘备忠心一片的刘安“闻豫州牧至,欲寻野味供食,一时不能得,乃杀其妻以食之。”
中国历史还有许多为给昏军尽忠而被迫食人的事,但这些事例当事人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的成分多了一些,所以我在后边会另起章节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5-30 5:20:01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4-5-30 05: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从四德也可以吃人。
清顺治九年(1652),南明将领李定国率兵攻新会,城中粮尽,凊军守将就杀居民为食。有个姓莫的媳妇与婆母相依为命,守将要杀食婆婆,莫氏叩头请求替婆婆死,守将说:“真是一位孝顺的好媳妇!”就答应了她的要求,舍了婆婆,把莫氏烹而食之。
又有一个姓李的妇女,丈夫被守将抓去,将被杀,李氏哭着说:“丈夫还没有儿子,如果杀了他,就绝了他家的后代了,我即使活着又有何用?请把我吃了吧!”守将也答应了,就烹食李氏,把她的骸骨交给她的丈夫带回家安葬。
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卷八的《如是我闻》中有这样一则记载看了十分让人心酸。
“明季,河北五省皆大饥,直屠人鬻肉,官弗能禁。有客在德州景州间,入逆旅午餐,见少妇裸体伏俎上,绷其手足方汲水洗涤。恐怖战悚之状,不可忍视,客心悯恻倍价赎之;释其缚,助之着衣,手触其乳,少妇弗色然曰:“感君再生,终身贱役无所悔,然为婢媪则可,为妾媵则必不可,吾惟不肯事二夫,故鬻诸此也,若何遽轻薄也?”解衣掷地,仍裸体伏俎上,回复目受屠,屠者恨之,生割其股肉一脔,哀号而已,终无悔意。”  
旱魃食人即为世间惨剧,而此妇既得过客之救,可逃出生天,却又为礼教所食。呜乎礼教之食人可知也。
食人原因4:肉体服从政治
俗话说:伴君如伴虎。在古代中国君主对臣下、黎民有生予夺的神圣权利。
君权来自上天的赐予,皇帝都是天生圣人,是上天派来管理天下苍生的。这一点可以从朱元璋的登极诏书中看出来。为了论证元的合法性,及明承元后为天下之主,于是写到:
“朕惟中国之君,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今运亦终。……朕本淮右庶民,荷上天眷顾……尊朕为皇帝,以主黔黎。”
在古代全民皆愚昧无知的情况下,臣民对皇帝有绝对的服从,而皇帝对自己绝对的权利也有绝对的自信。
绝对的权利可以导致绝对的o(︶︿︶)o 唉,绝对的权利更可以导致绝对的邪恶。
在君主的非常人的生活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变态的心理。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忠诚的怪异追求,它要求臣下以君为国,对君主要绝对的忠诚,绝对能有一丝私心。
《史记》:“赵高欲为乱,恐髃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
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
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而君主用食人这一为人所深恶痛绝的行为来考察臣下的忠诚度,正是“指鹿为马”的一种扩大化。
暴虐的封王,就是挖比干的心的那个家伙,曾经将姬昌(周文王)拘押在羡里,为了测试其忠诚度,将他的大儿子伯邑考宰了,剁成极细的醢(也就是肉糜),包在饼里。而姬昌居然一点不动声色地,将这人肉馅儿饼,全部吃了下去。
当然还有以此来胁迫他人的。
东晋孙恩作乱时,害怕众叛亲离,所以擒获官吏就把官吏及其妻子儿女剁成肉酱分给手下吃掉。谁不肯吃这人肉就把不肯吃的人支解处死,连他的肉也一块吃掉。
中国有许多酷刑为得是“杀一儆百”,警告后人以此为戒,以儆效尤——“犯法”下场会很惨的。
战国时候,中山君对于私通外国的臣子,就要吃他的肉,还要一个人独吞,不分给别人。
契丹主德光“执郑州防御使杨承勋至大梁,责以杀父叛契丹,命左右脔食之。”
后汉蔡王刘信更是一个极端残忍的家伙,他掌管禁军时,左右若有人犯罪,就抓来他的妻子和孩子,当着他的面零刀割他们,让犯罪者吃自己亲人的肉。被零割的人身首异处,手足分离,满地鲜血横流,刘信举杯饮酒,并让乐队奏乐,毫无怜悯的表情。
刘信虽然自己不吃人肉,但他的这番举动和那些吃人的人相比,其暴虐程度难分重轻。
隋朝的张金称本在河北作乱,被官兵抓住,把他绑在架子上,由他的仇人吃掉。
隋代杨玄感谋反,炀帝把他擒获正法,罪及九族,并且命令朝廷公卿以下官员,都去割食他的肉。
隋炀帝以不忠之罪逮捕了解斯政,并把他肢解焙烤,制成食物,要解斯政的同僚们吃他的肉。吃得多的人因此受到褒扬,并受赐大量贵重赏物。
虽然隋炀帝以如此酷刑“以儆效尤”——看谁还敢造反?谁造反我吃了谁。但最终还是由于恶贯满盈而身死国灭。
冶朝关西地方的薛仁杲,恨庾立不肯投降,把质立放在火上割掉,肉分给军人吃(质立是文学家庾信的儿子)。
宋太祖赵匡胤派手下大将李处耘去平定割据湖南的武平节度使周保权的部将张崇富。
乾德三年,“三月,张崇富等出军澧州南,与宋师遇,未及战,望风先溃。李处耘逐北至敖山寨,贼弃寨走,俘获甚众。处耘择所俘体肥者数十人,令左右啖之,黥其少壮者,纵归武陵。武陵人闻擒者为宋师脔食,俱大恐,纵火焚州城,奔窜山谷。”在李处耘的恐怖政策下,湖南被迅速平定。
宋初柳开,便曾屡为此陕右及全州县官,处置罪犯及叛夷,常生擘其肝为下酒物。其事令人心悸,不知一个文人何以竟能做出这种事来。这好象也是为了保一方平安,而采取的震慑人心的手段。
北宋大将王彦升领兵作战,得胜后就会命令设宴,把抓到的敌兵俘虏绑在旁边,他用手硬扯下俘虏的耳朵,放在嘴里咀嚼,同时慢慢举杯饮酒。俘虏满面鲜血淋漓,疼得嗷嗷直叫,王彦升全然不顾,与宾客谈笑风生。他用这样的办法共吃了数百名俘虏的耳朵。
明代初年,长洲人韩雍曾为大将,率军平定广西壮族、瑶族的叛乱。有一次,他和部将在辕门商议军事时,把几名俘虏拉过来斩首,然后剜出死者的心脏,砸开头颅取出脑汁,趁热吃下肚去。部将大惊失色,韩雍郄态度从容,不当回事。
明清时,官兵吃人的现象屡见记载。明成化年间,湖广都指挥彭伦跟随赵辅平定大藤峡苖民叛乱,把抓获的俘虏绑到高竿上,让兵士将他们乱箭射死,然后又割裂他们的肢体,让兵士烹煮而食。
20世纪初叶,辛亥革命前夕,与秋瑾同时起义的革命团体光复会人徐锡麟,行刺满清政府安徽巡抚恩铭,率领学生军,攻占军械局,弹尽被捕,最后,惨遭杀害。心肝竟被恩铭卫队的鹰犬们,挖出炒食,惨不忍睹。
以这种食人的方式来震慑人民或官僚集团内部的反抗,一方面有可能击溃一些胆小怕事者的心理防线,使他们不战而降——这时候“食人”是心理战;但更可能的是更多的人死心塌地的反抗到底,正所谓“杀降者不祥”。
人类都有自私之心,轻易不会残杀自己的亲人,或是自残。一旦这样做了,就会被认为是对因这种行为而获益的人的一种全身心的忠与爱。于是就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置亲情及自身痛苦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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