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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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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23: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转自百度 汉服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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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札记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一章涉及伦理与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问题,也是孔子最为愤青愤老及法治主义者垢病的地方之一。  
    叶公对孔子夸耀老乡“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正直品德,孔子则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本身就具有了“直”的品格,父子之间真实情感的自然流露就是直。儒家将直的道德纳入“亲亲”的范畴之中,“直”从“孝”和“慈”中体现。父慈子孝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最真实的情感,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情况下,不能违背这种父子天性,伤害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  
    孔子“亲亲相隐”这一思想当时就为一些诸侯国采纳并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最早将“亲亲相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被认为是中国早期“亲亲相隐”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至汉代,“亲亲相隐”制度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并且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  
    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特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处发解释了容隐制度,首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肯定了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范中信《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自汉以后各代各王朝均承袭沿用这一原则并制度化,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伦理高于法律或曰伦理等同于法律。  
    前不久,女大学生王静向o(︶︿︶)o 唉举报父亲包养情妇。十年砍柴网友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认为:父亲违犯了党纪国法,自有公共机构出面收拾,王静这样做不仅伤了父亲的心,而且破坏了世上最朴素最宝贵的东西。她的做法置律法于“天条”之上,使家庭关系变得畸形。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都得以遵循,没有哪个王朝鼓励儿女去告发父亲,因为这样便破坏了维系整个社会最重要的纲常伦理。纲常伦理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但有些原则依然有跨时代的价值。  
    其实,“亲亲相隐”也是现代西方法律普遍确定的个人权利和政府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有个发生于澳大利亚的经典司法案例曰:父亲贩毒,女儿知晓父亲毒品藏处,警方逼女儿交代未果,以包庇罪对其女儿起诉,法官却判决无罪。理由是,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  
    当然亲亲相隐也应有个度。万一至亲长辈堕为大奸极恶,犯下了危害极大的重罪又无法加以阻止和补救,怎么办?主动告发、“大义灭亲”不可以,“亲亲相隐”包庇伪证也不宜。那么,如果晚辈不能以身代之,就只能采取沉默或逃避的态度了。好在这种难题绝大多数人“没有机会”碰上,而且真正的儒门中人是不可能堕为大奸大恶、不可能故意制造违仁悖义的罪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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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9: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蒹葭从风</I>在2006-9-1 23:15:43的o(︶︿︶)o 唉:</B>

<P>   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  
    当然亲亲相隐也应有个度。万一至亲长辈堕为大奸极恶,犯下了危害极大的重罪又无法加以阻止和补救,怎么办?主动告发、“大义灭亲”不可以,“亲亲相隐”包庇伪证也不宜。那么,如果晚辈不能以身代之,就只能采取沉默或逃避的态度了。</P></DIV>
<P>我也这么认为呢</P>
发表于 2006-10-10 18: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风举的例子不好。。。</P><P>她父亲若果真包养情妇,则置其母于何地, 女儿于父亲是天性,于母亲难道就不是?如已损害家庭利益,弱母幼女无法解之,诉诸法律有何不可?</P>
发表于 2006-10-10 18: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P> 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  
    当然亲亲相隐也应有个度。万一至亲长辈堕为大奸极恶,犯下了危害极大的重罪又无法加以阻止和补救,怎么办?主动告发、“大义灭亲”不可以,“亲亲相隐”包庇伪证也不宜。那么,如果晚辈不能以身代之,就只能采取沉默或逃避的态度了。</P><P>——————————————</P><P>为什么不可以大义灭亲?</P><P>当然,能不能作到是一回事,但可不可以是另一回事</P><P>如果亲属是个强奸幼女惯犯,我们也应该保持沉默了事?</P><P>父子夫妇是人类天性,但老吾老幼吾幼也是天性,这中间该为谁隐为谁发,恐怕真的很难说清。人伦和亲情遮蔽正义感和良知,危害性和刑事犯罪相比又孰大孰小呢?</P>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0 20: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摽有梅</I>在2006-10-10 18:47:22的o(︶︿︶)o 唉:</B>

<P>从风举的例子不好。。。</P>
<P>她父亲若果真包养情妇,则置其母于何地, 女儿于父亲是天性,于母亲难道就不是?如已损害家庭利益,弱母幼女无法解之,诉诸法律有何不可?</P></DIV>
<P>例子不是我举的,我只是完整的转帖,其实我也觉得这个例子相当不好,但毕竟主题思想是值得一读的。</P>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0 2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摽有梅</I>在2006-10-10 18:52:03的o(︶︿︶)o 唉:</B>

<P>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  
    当然亲亲相隐也应有个度。万一至亲长辈堕为大奸极恶,犯下了危害极大的重罪又无法加以阻止和补救,怎么办?主动告发、“大义灭亲”不可以,“亲亲相隐”包庇伪证也不宜。那么,如果晚辈不能以身代之,就只能采取沉默或逃避的态度了。</P>
<P>——————————————</P>
<P>为什么不可以大义灭亲?</P>
<P>当然,能不能作到是一回事,但可不可以是另一回事</P>
<P>如果亲属是个强奸幼女惯犯,我们也应该保持沉默了事?</P>
<P>父子夫妇是人类天性,但老吾老幼吾幼也是天性,这中间该为谁隐为谁发,恐怕真的很难说清。人伦和亲情遮蔽正义感和良知,危害性和刑事犯罪相比又孰大孰小呢?</P></DIV>

伦理的问题,总是很难说得清;如果法制能简单解决,或许就不会有华夏文明了。儒家的核心是仁义,但因为这一问题的弹性,儒家后来特别强调了大仁大义而不辞小让、不拘细节,就是说要在诸多道义之间权衡……不过,别说当下这些维系社会秩序的道德伦理信条遗失几无存焉,即使中国历史上曾有的君子时代,还是无法解决所有问题,人类永远是矛盾的载体。
发表于 2006-10-11 1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砍柴的文字我一向敬服,怎么也会说昏话,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1 11: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摽有梅</I>在2006-10-11 10:05:57的o(︶︿︶)o 唉:</B>
十年砍柴的文字我一向敬服,怎么也会说昏话,呵呵</DIV>

原来是他老人家的[em09]
发表于 2006-10-11 13: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P>十年砍柴网友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认为:父亲违犯了党纪国法,自有公共机构出面收拾,王静这样做不仅伤了父亲的心,而且破坏了世上最朴素最宝贵的东西。她的做法置律法于“天条”之上,使家庭关系变得畸形。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都得以遵循,没有哪个王朝鼓励儿女去告发父亲,因为这样便破坏了维系整个社会最重要的纲常伦理。纲常伦理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但有些原则依然有跨时代的价值。  
——————-</P><P>只这段是他老人家的</P><P>十年砍柴可不是什么网友啊。。。千字千元,啧啧</P>
发表于 2007-1-24 0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P>女大学生王静向o(︶︿︶)o 唉举报父亲包养情妇。十年砍柴网友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认为:父亲违犯了党纪国法,自有公共机构出面收拾,王静这样做不仅伤了父亲的心,而且破坏了世上最朴素最宝贵的东西。她的做法置律法于“天条”之上,使家庭关系变得畸形。</P><P>不是国法的问题吧?是哦,不让包情妇真的好伤心啊!而且好朴素好宝贵的,</P><P>这样的家庭早就畸形了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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