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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武樂舞之道] 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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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幕府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作为一项用人行政的制度,在历代国家政治中,尤其是在地方政治中一直起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就我国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存在形态和变迁诸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幕府制度”与“幕府”是两个既互有关联,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幕府制度”是后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幕府”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幕府制度是存在于“幕府”之中的制度[1]。
  “幕府”一名始见于《史记》。《史记·李牧传》记载:“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家们的解释,“莫”为“幕”之讹;或者,“莫”“幕”古字相通。总之,“莫府”即“幕府”[2]。从上述记载看,大约在战国之际已有“幕府”其名。《册府元龟》就据此推断:“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3]。
  何谓“幕府”?从《史记》和《汉书》的记述及注家的解释看,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将帅的军府。一般认为,将帅的军府之所以别称“幕府”,是因为古代将帅领军出征,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以“幕”建府。[4]二是指将帅或者将军。《史记·李广传》云:“……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司马贞《索隐》说:“凡将军谓之莫府者,盖兵行舍于帷帐,故称莫府”。这两种意义虽然一指军府,一指将军,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幕府”其名源于军府的建筑。从建筑上看,当时的军府是一个临时搭建的帐篷。后来人们称其为“帷幄”、“军帐”等等,都是从它的建筑特点而言的。
  在此,我们把军府的建筑特点撇开,而来考察作为“将帅治所”军府内部的情形。换言之,军府中存在的“制度”究竟如何?
  有关李牧幕府的情况,《史记·冯唐传》记载着冯唐对汉文帝的一段话:

   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 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

联系上引《史记。李牧传》的记述,可以看到李牧为将拥有下述三项权力:(一)“便宜置吏”。这是指将帅可以根据战争形势自主设置僚佐属吏。所谓“吏”,许慎《说文解字》云:“吏,治人者也。”可见,是将帅之下管理“士卒”的官。这些吏既包括与士卒为伍、率之冲锋陷阵的武职军官,还包括将帅军府中辅佐将帅指挥作战的文职军官。这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自主权。(二)“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这是财政上的自主权。(三)“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这是军功赏罚的自主权。当然,在将帅所拥有的自主权中还有一项不言自喻的自主权,即将帅在军事上的决策指挥权。对于将帅而言,唯有同时拥有上述四项自主权,才称得上“阃以外者,将军制之”。
  由此,我们不妨得出结论:幕府制度是一种将帅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这一结论亦为秦汉以降历代军府制度所印证,比如唐代的藩镇就是一个典型。《新唐书·藩镇传序》云:“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献于朝廷。”唐代后期藩镇的“擅置吏”和“赋税自私”,以宋人的观点,乃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自雄;但从幕府制度的意义上,它是渊源有自,并非唐代的新发明。
  军府或曰“幕府”,是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的军政机构。这已属定论。唐人颜师古注《汉书》云:“莫幕者,以军幕为义。”[5]既说明了汉代幕府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唐代幕府的情况。后人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成说,把军事将领的府署称之为“幕府”。然而,如果从“制度”着眼,那么,“幕府”在军政上高度自主的制度,并不为军事系统所特有,而是在整个政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换言之,前述结论应当修正为: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
  由此推论,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军府中存在的制度作了上述抽象,从而将幕府制度泛化,而是基于下述事实:
  首先,我国古代国家在很长历史时期里在政治运作上为“兵民合治”;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据《六典通考》云:“古者寓兵于农,将寓于卿,有事命卿为将,……乡遂之民皆军,属司徒;四时之田皆兵,属司马。”[6]章潢《图书编》亦说:“战国以前,军士在于闾里。有事焉而简稽;有时焉而教习。……其所处军置吏之名一随于乡党;惟出师行营,则以部队裨校之号,一切为殊。”[7]可见,其时军政系统与行政系统是混而不分的。战国以后,虽然有常备兵役,但政治运作体制依然是兵民不分,尤其是散布在各地的兵役,由郡负责管理与监察。《汉书·百官云卿表》记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可见,秦汉时代的郡,并不象后世省、府那样单纯地治民,而是兵民合治的。林駉《古今源流至论》云:“汉之兵财在于郡守,故郡守得以伸其权。……夫汉内郡甲卒掌于郡尉,边郡兵官属于长史,守若无与于兵。然都试之讲,太守会之;虎符之调,太守分之,……则一郡之兵,守得以自将也。千乘、河东均输有官,雁门、沃阳榷盐有丞,守若无与于财。然苇蒲之入,郡得取之;廪牺之钱,郡得藏之,……则一郡之财,守得以自用也。”[8]又云:“汉兵大计皆在郡国。内而宿卫皆取郡国,外而征伐亦取郡国;然都试之役,太守、都尉事也,而县之令长、丞、 尉,必欲俱会……”[9]亦说明汉代的郡政包含军政的内容。因此,在战国秦汉时代国家政治的运作兵民不分的格局中,幕府制度也就不仅仅是军事将领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而是执政长官拥有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自主权的制度。所以,《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说:“汉丞相三公开府,置掾史;司隶、刺史有从事史;佐京尹、守、相有掾史曹属,皆幕府之职也。”
  大体说来,秦汉以降,国家政治总是以军事威力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在运作体制上一直实行兵民合治,地方行政长官既掌有治民的权力,又握有军政大权。明代以后,地方政治在兵事与民事的分理上才格局分明。但直到清代,军政与民政的分离始终是不彻底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战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负有征战使命的将军的军府,在用人自主权上完全相同。
  关于将军军府的用人自主问题,前引《史记·李牧传》以及《后汉书·班固传》“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的记载,已然说明战国秦汉时代将军拥有用人自主权。此外的情况如何?章如愚《群书考索》云:“汉有辟除之制,有尚书选部,自县令以上始赴尚书调选,其余郡县之属吏,至于公府之掾曹,各自辟于其长;其诸侯王国自内史以下,亦皆得以自除。”[10]可见,所谓“便宜置吏”,并不是军府的特权。《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五“幕府奏辟”条云:“汉制:公府之掾佐、郡邑之属吏、诸侯王国之内史以下,皆得辟于其长。故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 ,召除为丞相史(前曹参传);匡衡为丞相,署陆赐集曹掾(匡衡传),此相府所辟也。何武以大司空辟鲍宣为西曹掾(鲍宣传),史高以大司马辟匡衡为议曹史(匡衡传),大司空、大司马府所辟也。属吏之辟于郡县,则如周景以刺史而辟陈蕃为别驾(后陈蕃传),王涣以考城令而辟仇香为主簿是也(仇香传)。内史以下之辟于诸侯王国,则如赵王张敖以田叔为郎中(田叔传),齐王襄以魏勃为将军是也(齐王襄传)。”可见,在汉代军府之外,几乎所有政府机构中,都可以自主用人,即拥有组织人事的自主权。
  在古代军府中,将帅拥有军政自主权。其军政自主权包括人事、财政和赏罚和军事决策指挥权。毫无疑义,就军事行为而言,军事决策指挥权是将帅整个自主权的核心。但就军府机构而言,“便宜置吏”的权力是其整个权力的基础。换言之,军府组织是军事活动的基础。当然,这里考虑的是复杂的军事活动。在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军事组织总有两个部分:一是兵营组织;一是军府组织。而从军政而言,军府组织是整个军事活动更为基本的要素。在一次较为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兵力的足够配备固然关系到战争的胜负,但将帅一人的智力、精力和体力也不足以操纵整个军事活动。换言之,军政需要建立军府、配备僚属来实施;诸如市租输纳飨士和军功爵赏等等军政行为,需要将帅幕下的军吏来运作。同样,秦汉时代,在我们通常称之为“行政系统”的政府机构中,就行政权力体系(包括司法权、财政权和组织人事权等等)而言,组织人事权也是其基本的权力。在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和行政系统的行政控制中,无一不是通过组成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实现这些控制的。这用传统的政治术语讲,就是“用人行政”。
  由于幕府制度的初始阶段,国家政治领域军政和行政长官在组织人事制度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用人的自主性,始终存在于幕府制度之中。所以,本文认为,长官(包括军政和行政)的自主用人,是幕府制度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也是幕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当然,在古代政治中,军事长官和行政长官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说来,秦汉以后,军政长官和行政长官的自主权渐渐被朝廷所收回。因此,幕府制度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10 11:54: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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