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837|回复: 15

[会员必看]全国人大o(︶︿︶)o 唉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3-5 20: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3>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FONT>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P>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P>  



<P>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P>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P>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P>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P>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FONT color=#ff0033>(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FONT>



<P>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P>  <FONT color=#ff0033>(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FONT>



<P>  <FONT color=#ff0033>(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o(︶︿︶)o 唉规实施。</FONT>



<P>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
<P>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P>
<P>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P>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P>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P>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P>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FONT color=#ff0033>(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FONT>



<P>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P>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P>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o(︶︿︶)o 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o(︶︿︶)o 唉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P>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o(︶︿︶)o 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o(︶︿︶)o 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o(︶︿︶)o 唉、国家安全o(︶︿︶)o 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20:55:02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5-3-5 2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天汉之转贴,主要是为了提醒大家,在天汉的一切行为都不要触犯该规定。</P>
<P>特别提请大家注意其中用红字标注的部分,这些部分都是“决定”中明确禁止的行为。</P>
<P>在天汉,只要出现以上行为者讲受到警告以至极刑。</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5 20:59:51编辑过]

发表于 2005-4-8 2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汉人!!![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5-4-20 18: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也是汉人!!!!!</P>[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5-4-20 18: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汉人[em03]
发表于 2006-12-15 19: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6-12-16 00: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7-1-1 13: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是汉人.[em03][em03][em03]</P><P>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P>不明白这么都这么跟帖.</P>[em04]
发表于 2007-1-2 23: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ff0033>(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FONT>
请问这条是管少数民族的,还是管汉民族的。
要是管少数民族的,没问题,该管管那帮成天不知天高地厚想分裂给杀人祖宗招魂的部分少民了。
要是针对汉民族尤其是我们复兴文化大业的,没关系,我不是汉民,管不着我,我穿汉服,看谁敢扣帽子。
(经过不断宣传,接受汉服的少数民族朋友也不断增多,呵呵,我知道的就三四个了,以后在政策上,活动的组织上看谁敢说不字,敢说穿汉服就是破坏民族团结!)
发表于 2007-1-3 00: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P>国家的法律法规,谁需要遵守,这个不用多问吧?</P><P>自然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常识嘛。</P>
发表于 2007-1-3 1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3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FONT></P>
<P>这条对国内所有民族应该都有效。</P>
<P>这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是只管哪一族的法律吧,</P>
<P>汉族少数民族都一样,如有违法,可以互相举报嘛,</P>
<P>这有什么疑问吗。[em07]</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3 10:20:15编辑过]

发表于 2007-1-3 11: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P>请问歪曲攻击汉族民族服饰以及阻挠汉族传统礼仪和祭祀活动的行为是什麽?</P><P>请问歪曲攻击o(︶︿︶)o 唉民族服饰以及阻挠o(︶︿︶)o 唉传统礼仪和礼拜活动的行为是什麽?</P>
 楼主| 发表于 2007-1-3 11: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大秦书吏俑</I>在2007-1-3 11:24:05的o(︶︿︶)o 唉:</B>

<P>请问歪曲攻击汉族民族服饰以及阻挠汉族传统礼仪和祭祀活动的行为是什麽?</P>
<P>请问歪曲攻击o(︶︿︶)o 唉民族服饰以及阻挠o(︶︿︶)o 唉传统礼仪和礼拜活动的行为是什麽?</P></DIV>
<P>
<P>你说的现象的确存在,我们对此也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愤慨。但天汉只是一个公益性的民间论坛,没有被任何组织和机构授予权力解决你所谈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有决心解决此类问题,请到人民法院报到,或者以详实的文字材料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o(︶︿︶)o 唉及权力o(︶︿︶)o 唉反映。</P>
 楼主| 发表于 2007-1-3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不得不提醒你注意,在天汉活动的首要前提是遵守国家法律。如果你对国家法律不满,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o(︶︿︶)o 唉反映。
发表于 2007-1-3 1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为了明天</I>在2007-1-3 11:40:46的o(︶︿︶)o 唉:</B>
另外,不得不提醒你注意,在天汉活动的首要前提是遵守国家法律。如果你对国家法律不满,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o(︶︿︶)o 唉反映。</DIV>
<P>很好很好,怎麽会不满哪?以后只要是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传媒的公益性的天汉网理所应当有权利批判和揭露,这是神圣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我们建设文明网络的权利.呵呵.
<P>对本贴的法律法规本人双手赞成.</P>
发表于 2007-1-3 18: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说一句,对于权利和义务有维,有蒙,有满,必有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天漢民族文化論壇 ( 鲁ICP备11028298号 )

GMT+8, 2024-5-8 18:28 , Processed in 0.07361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