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中国正义论”(Chinese Theory of Justice),指的是关于正义问题的中国理论,即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正义观念,尤其是儒家的正义思想在现代语境中的理论阐释。中国正义论是一个源远流长的传统,然而在“西学东渐”以后被人们长久遗忘了。当代国际国内的重建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实践,迫切需要建构一种真正普适的一般正义论,即“中国正义论”。
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正义论”存在三点严重缺陷:第一,他只涉及了制度问题,而没有涉及规范问题。但规范对于制度来说更具有优先性或基础性,制度是社会规范的具体化;而且并非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可以制度化,例如道德规范就不可能被制度化,并不存在所谓“道德制度”。然而任何社会规范都会面临正义与否的判定问题,即都是需要正义论加以处理的。第二,他把“正义”问题片面地简单化为了“公平”问题,而谓之“作为公平的正义”( justice as fairness);但实际上正义问题有着更为广泛的领域,涉及到制度规范的正当性(公正性、公平性)和适宜性(时宜性、地宜性)。第三,他所提出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乃是所谓的“原始契约”。这就表明:它们已经是一种制度规范,而不是正义原则本身了,因为正义原则本身还不是制度设计,甚至也不是社会规范,而应该是先行于制度规范、为制度规范奠基的东西,亦即制度规范所要体现的某种价值原则。因此,罗尔斯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任何真正的正义原则。